专业探析|人工智能驾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背后的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产物,是人工智能系列研究中在短期内最具前景的领域之一,但在作为新兴产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也必定会引发在其相关制度上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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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逐步应用于各行各业,为我国科技进步、产业创新开辟了广阔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尤其是人工智能中的人工智能驾驶板块,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有着人们难以预估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极易产生一系列的侵权责任。侵权领域本身具有丰富的经济内涵,而人工智能驾驶的兴起和运用在原本成熟的侵权责任体系中引发了新的冲突。如果对于人工智能驾驶领域的侵权问题回应不当,将无法很好地平衡相关主体间的利益,易导致人工智能行业的畸形发展。故对于人工智能驾驶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判定,需要构造新的判定方法。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驾驶领域人工智能科学的有序发展。

一、问题的产生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概念的提出,在交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迅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一些行业也已经开始使用人工智能来代替真人劳动力。人工智能驾驶汽车的出现与使用,便利了人们的出行,减轻了驾驶者负担的同时也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因其他身体原因不能驾驶汽车出行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而在人工智能驾驶在通常理解中可以理解为无人驾驶,而无人驾驶是当今社会中被提起的一个高频词,即一种没有人工操作和干预的情况下,依靠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车辆自主驾驶的过程。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产物,是人工智能系列研究中在短期内最具前景的领域之一,但在作为新兴产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也必定会引发在其相关制度上的反思。人工智能在驾驶中的困境和迷思集中在著名的“电车难题”中。尤其人工智能对驾驶界的大举入侵,要思考的不仅仅是是否转轨道而对一个抑或五个生命的衡量,还有车主、乘客与车外第三人的取舍。即使这些问题在人类自主驾驶上也会存在,但人工智能驾驶是通过数据整合算法的形式提前固定了人工智能的决策行动。这样的选择,使得人工智能在发生意外时,无法通过主观情感改变数据的决策,事故的产生似乎在这样的设定下就已有定局。

不能天真地将这种决策寄托于人工智能的拥有情感和道德,起码从目前来看,我们所看到的AI背后大都靠着算法和编程运行。沙特阿拉伯不久前被授予正式公民身份的Sophia机器人实质上也只是一个带喇叭的提线木偶,人工数据的古板设定,就是“掌线人”———我们所见各种发言和采访,都是由人工撰写内容,然后合成语音输出,最终成为我们所见的“人工智能”自主言论的骗局,驾驶领域人工智能的问题也还需要制度的规制,即对其在法律上的思考。

二、人工智能驾驶对侵权基理的冲击

驾驶责任的承担,是人工智能在驾驶方面的一项重大议题。诚然,人工智能在驾驶中的应用,在保障道路通畅度和节约能源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也使得现实技术取代了人类的自然理性,极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了“疏忽”和“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但这些人为事故也只是在人工智能的介入下有所减少而绝非完全避免,并且由于人工智能对于驾驶的操纵,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带来了迷惑。换言之,人工智能的介入,部分或全部替代了人类现有对驾驶的“掌控”,打破了传统侵权法中的责任规定,也打破了原本传统道路中的“人”“车”格局的利益平衡。

人工智能对驾驶领域的侵入,关注的核心是主体问题。即人工智能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从而承接驾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者,甚至销售者又应该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这些主体之间的模糊界限也冲击着传统的包含民刑责任在内的道路交通法律体系。法律总是滞后的,尤其在人工智能异军突起的情况下,更显手足无措。

不可否认,科学的进步在便捷人们的生活,对日常劳作进行部分替代,从而使我们从繁重、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但这绝不意味着是对人类权利的剥夺。随着人工智能的继续研究和发展,驾驶领域会趋于智能化或无人化。或许未来的某一天,在驾驶领域,人工智能的控制占据了绝大多数,甚至鲜少有人为操纵汽车驾驶的出现。但不论是基于人工智能操纵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况,都可能有人工驾驶的出现。因此,在利益关系的衡量中,就不能只考虑单一人为驾驶情形,也不能理想化将人工智能作为唯一汽车操纵者的理念作为制度制定。就算真的有人工智能统领驾驶领域的可能,也非短期内的结果,而我们在一定时间内都会趋于或处于人工智能和人为驾驶共存的状态。因此,在制度制定和利益的考量中也应该在传统的“人”“车”中加入“人工智能”的角色,甚至包含人工智能制造者、管理者等主体。

三、责任划分

2016年,《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对“原车辆必须含一名驾驶人”进行了修改,将车辆的驾驶责任赋予了自动驾驶系统。但需要注意的是,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原则不能够适用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独立操作和运转脱离人为控制,就人工智能本身来说无过错或过失一说,无法运用过错原则或主观归责原则以判断责任。而且人工智能作为我们的工具,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算受害者出于惩罚式的破坏人工智能也并不能在实质上弥补受害者,也更不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当然,也有人提出来,这样的弊端可以通过风险保险化得到克服。保险通过风险评估等环节对人工智能驾驶的检测和保障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英国的《汽车技术与航空法案》就提出从保险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的驾驶进行规制。但总体来说,保险对于人工智能驾驶还处于边缘地带。

反观当下传统的汽车驾驶领域,主要主体为企业、驾驶人(消费者)、被侵权人和保险行业,这些主体的责任认定较为清晰,更好适用法律。但是,人工智能驾驶领域的责任主体变得非常复杂,当然也可以加以简单化,其取决于是否将人工智能驾驶作为产品的保障范畴。若人工智能企业包揽了除驾驶人或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的全部责任,那法律关系将变得十分简单,甚至会失去了讨论价值。但是,人工智能驾驶企业是否可能将其责任范围做如此宽泛,是一个未知数。若此,自动驾驶企业将为其未来的潜在风险追加更多质量投入,人工智能驾驶产品的价格将长期居高不下,甚至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毕竟人工智能驾驶行业在资本的激励下,会毫不客气地将成本转稼,这是市场的基本规律。那么,基于高昂的成本与售价,大多数企业以及消费者将会放弃对这一板块的投资。这是出于经济学的考量。

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驾驶的发展最终会利于全人类,但无法避免侵权或事故的发生。对于损失,自然不能打着“发展”的旗号不予置理,也要防止过度要求相关主体赔偿下对研发的打击。因此,强化第三方的保障机制尤为重要。

一方面,设立国家支持,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对人工智能驾驶研发方以资金支持,同时也对侵权事故受害者以制度救济保障;另一方面,加强行业保障,鼓励相关基金的形成以作为研发的后援。最后,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引入保险机制。对于人工智能驾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的计算,从而在保障受害者的同时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保险内部的竞争也可以促使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优化效率。

国家层面站在科技带来整体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经济、社会乃至文化等多种要素,其所做一方面是投入财政支持,加快相关领域的创新发展,更大的保障方面是制度保障。只有对该领域作出顶层设计才能保证该领域的健康发展。据此,如何理解现行民法典对于侵权问题的规定,并将其适用于人工智能驾驶领域确有必要。

第一,如何发现法律,在民法典侵权部分的规定中发现法律要素,并将其人工智能自动驾驶领域侵权涵摄到该规定之下,找到法律上的依存空间的。第二,如何开展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针对该领域“两高”可以推出司法解释,对本文所论述的主体、客体、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作出更为科学详尽的解释,以便于司法审判,二是在司法解释,根据自动驾驶领域侵权的主要参与主体、风险类型、过错方式作出基本判断,并解释侵权的法律规定,将其适用于当下个案。这则是出于法学层面的思考。

四、结语

科技的发展不断给人类带来惊喜,但也危机四伏。人工智能已然成为了时代的宠儿,也发展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各个学科之间也产生了多样的学术观点,包括刚刚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新型的网络侵权行为做了法律上的责任安排,但科技发展的强劲势头,时常会让法律的规定褪色。面对人工智能,法律逻辑的拓展要创设一种新型的法律逻辑,拓展法律人的思维体系。即法学与经济学双层面上的融合思考。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整合资源,类型化责任主体、考量成本投入,通过法律解释完成经济学意义上的责任设定使命,最终实现各方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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