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内涵、机制与路径

蔡玉卿
随着科学技术的集成性创新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我国迎来以大数据、智能化、互联网等为标志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引发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形态变革,而且演变为一种权力资源,正向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拓展,推动社会治理范式及社会监督模式转型。

随着科学技术的集成性创新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我国迎来以大数据、智能化、互联网等为标志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引发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形态变革,而且演变为一种权力资源,正向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拓展,推动社会治理范式及社会监督模式转型。由此,从信息空间视角探讨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内涵、机制与路径,对于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一、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基本内涵

从信息空间看,社会监督是国家与社会在一定法规制度框架下展开信息采集、存储、挖掘和分析,旨在实现权力正当性而达成的一致行动,呈现数据驱动的基本逻辑和形态。

(一)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含义

所谓“大数据驱动”是指主体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挖掘数据资源和相关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方案,从而推动客体运行的方式,而社会监督是社会公众依法对权力主体及权力行使过程的非国家性监督。从驱动范式看,社会监督可分为理论驱动型和数据驱动型。前者是指社会及公众以经验驱动权力运行为前提,基于单中心权力结构所形成的依附性监督模式;后者是指社会及公众以大数据驱动权力运行为前提,基于多中心权力结构进行平等对话与合作的监督模式。有鉴于此,基于大数据与社会监督的耦合点,从权力关系和权力价值维度分析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内涵。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数理逻辑蕴含在权力关系和权力价值中,其中,前者是基于主体间关系的合作逻辑,后者是基于权力本质属性的共享逻辑。基于大数据的直观存在追问合作逻辑和共享逻辑,“为正确认识权力和普及权力监督提供充足依据,因而体现逻辑规律和价值规律、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有机统一”[1]。

第一,基于主体间关系的权力合作。从权力关系视角看,大数据和社会监督在重塑权力关系方面相耦合,衍生权力合作,因为大数据在解构“权力叙事”中重构现代权力形态,指涉权力、社会与个人之间复杂关系的“公共生活”,成为社会监督的基础性权力。一方面,基于数据的主体间关系催生权力合作。信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丰富了权利形态和内容,带来人的个性化与作为人的普遍性规定的权利冲突,于是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特别关注社会监督主体间的权力合作关系,以克服社会分工带来的社会碎片化及言辞、意义与权力碎片化[2]。另一方面,网络化权力结构强化合作逻辑。信息社会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多中心的网络权力结构替代单中心权力结构,使任何主体都无法独自行使大数据权力,只能以社会监督主体间关系替代主客体间关系。于是,政府应遵循主体间合作逻辑,聚焦合作治理行动和实质性监督。同时,信息社会是以数据开放为基本特征的开放世界,衍生信息开放逻辑。政府不设定任何限制地对所掌握的原始信息以原始数据形式向社会免费公开,供公众使用,以体现数据开放的权力性与权利性等属性,实质是打破数据霸权,实现大数据权利。

第二,基于权力本质属性的权力共享。从权力哲学层面来看,大数据和社会监督重塑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大数据击破信息垄断和权力垄断的屏障,回归社会,彰显其公共性和社会性;而在社会的多维性场景和多样化认知中,大数据权力的价值与其共享主体规模成正比,与信息稀缺性成反比,生成权力共享的本质属性。权力共享指涉权力价值取向,颠覆现代权力的支配关系,使其从基于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官僚制权力关系转变为基于信息共享的合作制权力关系,根本原因在于大数据权力凭借信息的编码、抽象和扩散,及其动力机制,瓦解“中心-边缘”的社会监督架构,推动权力关系从控制性转变为共享性。一方面,工业社会的政府等主体引以为特权的信息和技术通过互联网传播,其封闭性和神秘性为开放性所替代;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基于正当权利诉求的信息选择者、生产者和组织者。“当信息资源受到垄断的时候是一种权力,而在信息资源的垄断被打破的时候,权力也将受到削弱。”[3]可见,大数据权力不再是凌驾于公众之上的规范,而是多元主体共享的服务内容。

大数据已成为产业结构转型、权力关系重构以及社会结构重塑的重要资源,显现经济属性、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赋予社会监督新的内涵。由此,所谓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系指社会及公众基于大数据和权力数据化,遵循数理逻辑进行相关性分析,并以此进行网络化监督结构、制度形态和行动策略设计,以实现权力合作与共享而形成的监督范式。

(二)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整体构成

这一社会监督范式主要包括数理逻辑、网络化结构和大数据伦理三部分,分别指涉监督机制、监督主体和监督价值。

第一,社会监督的数理逻辑。社会监督的数理逻辑是指运用大数据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并与因果机制相结合而形成的监督机制。这种数理逻辑源于大数据的经济属性,及产业结构、经济组织的数据化,大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数据构成模块。主要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及相关数据平台,实质是联结主体和公权力的一种符号。二是数据算法模块。主要包括相关性分析、预测性分析等,涵盖数据抓取与清洗、分类或聚类分析、文本分析等诸多方法,实质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技术方法。随着数据算法与因果推论机制的日益融合,社会公众面对大数据所体现的国家权威和大数据权利,履行其责任,进行数据的获取、贮存、加工、整理和反馈等,不断优化社会监督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即“不用随机分析法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4]。政府借助大数据,对与社会监督活动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多维分析,将碎片化民意汇聚成系统、动态数据,消除监督主体间的信息非对称性,从而发现权力异化的特定关系或基本趋势,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前瞻性。

第二,社会监督的网络化结构。社会监督的网络化结构是社会监督系统诸要素根据大数据思维,按照网络化方式组织起来而形成的多维合作关系和作用方式,源于大数据优化权力结构的政治属性,反映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一方面是主体间关系多维化。大数据突破政府与公众、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僵化边界,以多主体网络结构代替“中心-边缘”结构,从而生成社会监督的区块链,每个行动者都是一个“节点”,可进行多维沟通,形成社会监督多维性。另一方面是形态多样化。根据社会监督行动者对大数据的依赖程度,社会监督的网络化结构涵盖共享型网络结构和核心组织管理型网络结构。前者系指公众依托大数据技术自我组织、平等参与监督行动;后者系指不熟悉网络的公众通过中介者的管理和协调,开展监督行动。这种网络化治理属性决定了网络节点能够对于整个网络结构及其内外环境产生影响,提升政府和公众的信任度,保证各网络行动者的承诺和期待,使公众充分参与到信息交流中,拓展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使社会及公民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形成多中心治理合作机制,具有强大的监督力量[5]。

第三,大数据伦理。大数据伦理源于大数据的社会属性,是以“伦”定序,以“理”制道,为人们运用大数据提供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认识论、世界观及行动规则,因为大数据是一种公共产品,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催生大数据权利①。大数据伦理是一种“意志”,并以“意愿”的方式表达出来,规约大数据权力运行,从而以更高的权力良知实现大数据权力的善。人们运用大数据,穿越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边界,对“他者”进行动员、符号生产时,呈现大数据伦理与社会监督的耦合性。其正向耦合性具有正向功能,而其反向耦合性具有阻滞社会监督的负向功能。具体而言,政府会利用大数据垄断信息和选择性地采集信息,或者以信息开放的方式超越公众的信息认知模式和认知能力,或因大数据方法难以获取权力数据背后的价值观及心理因素,导致公权力失去信任和权威,违背权力良知;而公众也会因现代社会的矛盾性,肆意膨胀其阴暗的监督动机,或者因差序格局效应,以己为中心,审视与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愈远愈薄,以分亲疏[6],使大数据权力染上恣意暴戾之气,进而异化为侵犯个体权利的工具,丧失权力良知。

二、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基于网络信息和治理理念这两大支点展开,以大数据权力的形态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中,形成国家—大数据—社会的链条,打破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权力主体与监督主体的界限,使其从主客体间关系转变为主体间关系。于是,社会监督研究日益关注大数据权力向大数据权利的转置,以及由依附性监督向合作性监督的转变。根据信息空间(I-Space)理论,大数据驱动的社会监督是基于大数据的权力分配方式和权利实现方式的重构,而信息的三个维度可两两组合,形成三个二维空间(见图1)。

其中,信息的编码和抽象构成认知(Epistemology)空间,简称E空间,表征信息的筛选和概念化过程,在社会监督体系中表现为权利信息的搜集和提取,称之为权利感知空间。抽象和扩散构成效用(Utility)空间,简称U空间,描述了权力抽象与权利实现程度的关系,在社会监督体系中表现为权力应用和权利实现,即权力共享空间。扩散和编码构成文化(Culture)空间,简称C空间,反映信息建构的文化属性,指涉信息流动类型和方向,在社会监督体系中表现为社会监督主体对数据的编码、解码和信息的沟通,可称之为信息互联空间。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沿着信息权力向信息权利转置的逻辑展开,涵盖以下基本要素:权利、信息、数据、权力。其中,信息是可解释的数据,而知识是达到了一定抽象程度的有效信息,共同推动信息权力与信息权利的转换媒介数据化,生成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贯通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催生数据驱动式国家治理形态,实质是大数据权利监督大数据权力,即社会监督以个体权利的情景感知为起点,以信息为权力媒介与权力内容的共同体,推动权力向权利转置,重构个体权利的情景。在权利感知空间中,情景是日常生活中个体权利体验的场域,蕴含着海量的个人信息感知,而信息基于其内容和形式的编码、抽象实现流动和扩散,即赋予具体数据以相应的代码,并对繁杂的数据进行提取、整合,达到抽象的高度,保留普遍性,剔除个性化的情景,生成知识,并使其在共享和应用中转化为权力。在信息互联空间中,个人电子设备、社会组织的数据系统、政府公共信息系统通过先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连接起来,将初始信息整合和编码,转变为组织或个人垄断的专门信息和数据,表示一定的意义,再经过公开和公众解码,成为公开数据,并在传播中转化为公共信息,进而在新的情境中转变为初始信息。这些公开信息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大数据权利,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在权力共享空间中,个体权利经过让渡和抽象,转变为由个人或组织掌握的专门权力及专有知识;经过权力信息公开、政治参与、合作共享,专门权力为共同体所拥有,成为公共权力和公共知识,表现出高度的抽象性、扩散性和共享性;公开权力通过公众的政治参与以及政府的宣传,转化为常识权利及常识知识,并在个体情景认知中又转变为个体权利及个体知识,从而在信息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实现权力的分配及权力向权利的转置。“通过审慎的代码编纂和抽象行动,他们构建和储存已经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质的知识。为了使熵的产生达到最低限度,制度在持续不断地通过有选择地将知识从U空间的局部知识向上移动到公共知识来构建或重建社会秩序。”[7]显然,信息空间是信息流动和权力运行的场域,尽管权力、信息、数据、权利之间的耦合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其内在的互动性是毋庸置疑的。这些空间是相互贯通的,就在数据编码和信息流动中,大数据权力向大数据权利转置,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被打破,权力与权利走向合作;同时个体监督行为与集体监督行动、监督政策制定互动,呈现出数据主体化和主体数据化共同影响社会监督的走势,带来个体监督行为向社会监督政策转换时的复杂性和随机性。为此,大数据驱动下社会监督制度的设计既关注社会监督行动者的行为理性,又重视监督目标的影响;关注数据的动态变化与社会监督方案选择的关联性,以及非制度化因素对数据挖掘和建构的影响。

根据信息类型,信息流动方式可划分为等级制、官僚制和合作制,而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信息流动机制衍生形态各异的产权理论及权力关系,形成相应的权力运行模式。国家产生前,公权力基于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呈现自然共同体形态;而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则基于产权理论或权限理论呈现管理共同体形态。如果说农业社会依靠信息的封闭和垄断,构建身份等级制权力关系,那么工业社会以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建构官僚制组织的权力关系,以单中心控制的权力格局优化权力功能,而信息社会以大数据建构现代国家的合作制权力关系,以合作共享式权力格局优化权力功能。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信息权力演变为大数据权力,传统的所有权理论难以有效解释大数据资源—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利的转置机理,而权限理论则显示创造性活力。显然,大数据一方面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记录下权力运行痕迹,生成大数据权力;另一方面又引发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形态变革,以及国家共同体的权力配置结构调整,重塑权力功能和属性、结构形态和运行机理,使合作共享成为权力关系的常态,推动社会监督模式创新。由此社会及公众从权力边缘的客体转变为平等的权力主体,社会监督从权力与权利相分离的必然王国走向洋溢着公共价值的自由王国。从权力视角看,大数据权力具有高度编码、高度抽象和高度扩散的特征。在简单和确定的环境中,公权力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布强制性命令,达到管理公众的目的;而在大数据时代,因信息生产、传播便捷快速,政府与公众、企业的互动性增强,信息沟通与回应更加密切,公众是信息和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政府垄断信息的格局被打破,并且大数据权力作为现代权力的新形态逐步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带来权力形态革命,因为权力是个体运用其权限的结果,而权限是使用一种关键资源或与这种关键资源一道工作的能力。政府关注权力合法性的同时,需要适应权限理论要求,遵守权力合作制度。从权利视角看,大数据权力推动一部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与社会共享,从而使权力实施主体难以用权力或占有的财富支配他人。原有信息流动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适应具有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能够依靠确定性的组织结构和规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即界定权力领域和边界,建构权力关系,降低不确定性。于是,“由个人或团体控制的不确定性领域越是关键,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就越多”[8]。但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信息社会的流动性骤增,公权力难以控制社会公众,具有后现代权利特征的大数据权利与现代权力结构充满张力,一方面大数据权利嵌入官僚制组织体系中,以实现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又不断解构官僚制组织及其支配性权力关系,构建合作性权力关系。

大数据权利面临官僚制组织体系与多主体共享权力需求的矛盾,即官僚制组织试图以单中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回应大数据权利,而大数据权利要求构建合作制组织及一元多中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大数据权利的核心不在于削弱权力功能和制约权力,而在于建构合作社会及合作制组织,克服权力异化风险。因为在合作制度中,权力不再固守主客体间的支配关系和交换关系,而是转变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大数据技术实时记录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留痕并数据化,形成区块链,促进权力公开透明,不仅为权力监督提供便捷的技术路径和制度支撑,而且使社会公众自觉自愿地认同大数据权力的价值理性及由此生成的权威,从而引发权力伦理革命。

三、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基本路径

大数据引发社会监督模式深刻变革,呈现如下基本路径:构建网络化监督结构;重构开放多元的社会监督价值链;创设社会监督数据开放机制;等等。

(一)聚焦权力主体的重组构建网络化社会监督结构

这种机制以大数据权利为核心,着眼于权力主体骤增,指涉大数据的社会属性,推动政社关系调整。从权力共享空间看,在大数据驱动下,社会监督的核心在于监督行动主体多元、主体间平等赋权、灵活沟通与对话,实质是其行动者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调整自身利益诉求,构建网络化社会监督机制。大数据重塑了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使权力分散了,事实上它打破了单向结构和垂直的官僚监控的中央集权的逻辑”[9],形成数据开放—权力分散—主体革命的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一方面,大数据生产的分散性、大数据的共享性,使公民的大数据权利成为大数据权力的逻辑起点,即社会及公民运用大数据进行交往,建构关系网络和行动策略,使大数据权力成为以大数据为权力资源和权力客体的权力,具有开放性和基础性,催生权力网络化革命和网络式社会监督模式。另一方面,开放的大数据使封闭僵化的权力流动和重构。大数据权力与大数据权利的边界和交换关系被打破,形成了新的权力占有方式和价值认知方式,带来权力主体革命,即集中于政府的权力开始分散,回归社会,生成大数据权力网络。为此,社会监督网络化机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数据共享化,以大数据权利保障社会监督的公共性;二是去中心化,通过权力的分散建构网络化结构,实现社会监督的公共价值。

从权力主体看,各行动主体都是网络化结构的节点,不再是依附关系,而是多维合作关系,生成“一核多元”的网络化监督结构。“一核”指执政党是唯一的领导核心,“多元”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各类合法的社会力量[10]。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及公民基于大数据的去中心化特性,挖掘权力清单信息、市场配置资源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打破权力主体与客体的界限,建立网络结构,共同成为监督行动者。执政党基于数据开放领导社会监督工作,推动大数据与公共价值融合,从而居于网络结构的中心地位;政府居于引导、协调地位,不再是权力和信息的垄断者,而是公共服务数据的供给者,在社会监督规划的制定、监督方式的优化等方面履行顶层设计之责,从而实现权力公共性;市场主体、公众、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网格化数字管理平台,在网络结构中分别居于支撑地位、基础地位和自治地位。其中社会公众成为大量微权力者,运用大数据参与公共管理,与政府共有权力,达成实质性社会监督。

(二)针对权力形态的重构构建开放多元的社会监督价值链

大数据权力的政治属性引发权力形态革命,提升社会监督的价值理性。从权力形态看,权力行为者及权力内容不仅以数据形态进入网络空间和大数据权力体系,而且以传统资源形态进入物理空间和传统权力体系中,形成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相勾连的层叠型权力系统。于是权力沿着权力关系—网络结构—形态革命的逻辑演进,其流动性和合作性剧增,弱化传统权力主体的权威,重塑社会监督机理。在权利感知空间中,政府、市场、社会基于大数据的去中心化特性,挖掘权力清单信息、市场配置资源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打破权力主体与客体的界限,建立网络化权力结构,沿着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构成的大数据价值链,重塑社会监督的价值逻辑,催生新的价值链及利益链。

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价值链是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模型为依托,优化监督方案和监督流程,推进主体间合作而生成的公共价值实现链条。其一是重构社会监督数据的生成机制。以各种数据类型记录权力及其主体行为的痕迹,塑造数据化情景,为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提供信息资源。其二是重构社会监督数据的采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与过滤、整合与抽象,剔除无效数据,提取有效数据,为社会监督奠定全样本分析的基础。其三是重构社会监督数据的存储机制。将采集的数据存储起来,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数据平台,为大数据驱动的社会监督提供制度支撑。其四是重构社会监督数据的分析及挖掘机制。通过可视化分析、相关性分析、预测性分析等,提升社会监督的预测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准确揭示权力主体面对利益冲突时的思想和行为演变规律,彰显大数据的社会监督功能。

社会与政府基于大数据重塑社会监督流程,激发公众参与政策问题建构的热情,呈现自主表达、理性沟通、民主协商的潜力,有利于提升社会监督效果。在问题建构方面,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目标与现实图景的张力加以观察和计算的过程。大数据提高问题建构的精准性,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权力运行,对各种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使社会监督与民主建设相契合。在方案优化方面,通过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找出优化社会监督的思路,科学评估监督目标及合理性,从而设计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案,实现其数据化。在政策实施方面,大数据以其可视化和动态性,保证社会监督政策的可预测性和针对性,降低权力运行的不确定性,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在绩效评估方面,社会及公众运用大数据进行治理绩效的评估,评判其合法性,不断提升监督有效性。社会及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监督流程重塑,有序反馈信息,而政府及时回应,优化大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价值链,以实现权力合法性。

(三)基于权力伦理的重塑创设社会监督数据的开放制度和防控大数据权力风险

权力与知识的相互嵌入性意味着现代权力伦理以知识的运用来控制和支配主体。于是,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应以数据开放为起点,以大数据思维重塑权力伦理,使社会监督沿着数据开放—知识挖掘—价值重塑的逻辑展开,培育数据监督思维和克服伦理风险。

第一,推动社会监督数据分层分类开放以涵养数据监督思维。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监督思维的培育有赖于社会监督数据的供给。从功能性分类看,针对社会监督的信息需求,将大数据分为权力型数据、责任型数据、权利型数据。对政府而言,政府与各类主体共同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开放。也就是说,运用大数据技术编制职权目录,对权力信息进行编码,对权力运行程序进行数据分析,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一项职权的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等,从而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有效监督;运用分层聚类方法,将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和不同内容的需求信息分类排序,便于信息传递和信息吸纳,发现权力风险点。显然,大数据打破了信息及信息权力垄断的屏障,把权力交还给用户,使官方政治和制度领域更容易受到公民的监督[11],使社会组织及公众从权力管控对象转变为置身于权力流程内的权力共享者,从而颠覆原有的权利实现机制。从主体性分层看,重点公开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信息及其与权力良知冲突的八小时之外信息,便于预测权力异化的走势。显然,受权力伦理革命和数据监督思维的影响,人们在解构权力的同时重构权力,对权力的畏惧、崇拜意识在弱化,价值理性在增强,表现为依托大数据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追问权力合法性。

第二,提升社会监督数据开放质量以防控大数据权力风险。数据开放质量与大数据权力风险紧密相关,数据开放质量越高,越有利于化解大数据权力风险;而大数据权力风险则是衡量数据开放质量的重要指标。评判政府信息开放质量的重要标准是便于社会及公众的信息解读和数据挖掘,符合权力伦理。随着存储技术和其他软硬件技术的更新,海量数据的挖掘算法不断优化,尤其是统计分析和机器学习的神经网络建模技术使抽样不再是必备手段,同时大数据也推动了新技术的快速推广,文本挖掘、神经网络算法等数据挖掘技术帮助社会监督行动者分析各项数据和信息,优化数据驱动式社会监督的核心要素。就政府而言,打破垄断数据,除了那些牵涉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等,其余所有的政府信息均须无保留地公开[12];同时,以符合公众认知能力和模式的方式呈现数据,并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监督平台,即完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信息标准化指标体系,建立公民利益诉求网络化平台、公民决策参与可视化平台等,及时挖掘社会公众反映的各种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数据寻租风险,培育大数据权力良知;就社会而言,公众面临“信息蚕茧”困境及相关道德风险;公众的判断力也会因冗沉数据而无所适从。因此,应把握大数据权利与大数据权力的平衡点,构建社会权利异化“熔断机制”,重塑大数据权利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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