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靓科技解读
《著作权法》一直以来对科技的发展都保持着适当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关于今后如何更好地规制人工智能“作品”,设立合乎我国具体国情的规章制度,让其既能纳入现行法律规范,又能获得良性、长足的发展,需要今后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情况进一步研讨。

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尽管可能具备独创性,但由于其不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无法受到保护,但这不等同于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并主张今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必须标明来源系人工智能。

此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相对保守、平衡的结论。

那么,人工智能“作品”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在讨论人工智能“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现在的人工智能到底有多“智能”!

央视一套与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联合主办的大型科学挑战节目《机智过人》聚焦人工智能与人脑智能的科学挑战,采用多轮人机大比拼方式,最终将未被检验出来的人工智能评为“智能先锋”。节目中,有多位人工智能“作品”经过多轮比拼,均未被识别出其出自于“人工智能”之手。

可见,人工智能“作品”已经成功混入人类作品当中,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难道人工智能已经能像人类一样具有“创造力”,可以进行“作品创作”了?

实际上,人工智能在文化创造领域的“业务”早已开展得风生水起,人工智能可瞬时生成通讯稿件,也可“创作”抽象画、发表单曲、撰写诗文等。

2018年10月25日,人工智能史上第一幅画作以大约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在纽约佳士得拍卖会上卖出。这是法国艺术组织Obvious的一幅名为《爱德蒙·贝拉米肖像》的画作,该团队的座右铭是,“艺术创造不只是人类的专属品。”现在,他们开始让艺术界相信他们是对的。

2019年3月,伦敦苏富比拍卖行拍卖由人工智能——《路人记忆1》所“实时”创作的艺术品,估价为3.9万至5.2万美元。《路人记忆1》是由德国艺术家马里奥·克林格曼设计完成的人工智能装置,该人工智能可持续生成全新且永不重复的肖像画。任何人都不能控制投屏上的图像,甚至连设计者马里奥也无法控制。

2019年8月15日,“第七代微软小冰”年度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了人工智能“小冰”除诗歌创作之外的其他新功能,比如绘画、设计方面,“小冰”已以人工智能形象从中央美院顺利毕业,举办了个人画展,且其设计的第一批丝绸作品已被中国丝绸博物馆永久收藏。

"微软小冰”已出版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微软小冰”模仿人类设计衣服

那么人工智能“作品”究竟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如果不告诉你上述为人工智能“作品”,你肯定会认为这是人类的创作吧?那该些“有价值”的“作品”是否能像人类作品一样,拥有著作权,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呢?

对于此,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并没有统一定论,有三种态度并存:

反对:人工智能是运用算法、规则、模板来生成一定内容,难以体现个人创作意志,因此不能认定为作品。

支持:人工智能可以在无预先算法或规则设定之下,采用主动学习方式进行创作,其单独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即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技术中立:尽管人工智能“作品”在现行知识产权法解释论上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但当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高智能阶段时,就有必要赋予其“作品”以著作权保护。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在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应该获得一定的保护。

作品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来看,其中独创性判断只对作品表达本身进行客观评价,而不延及到思想情感,那么生成内容不同则创造性产生。

那么,其实只要大部分由人工智能完成,人类参与程度较小且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则可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写在后面的话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争议还是很大,因为不仅要将实际情况与科技发展的前瞻性做一个很好的平衡,也要考虑到人工智能“作品”对著作权法所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法》一直以来对科技的发展都保持着适当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关于今后如何更好地规制人工智能“作品”,设立合乎我国具体国情的规章制度,让其既能纳入现行法律规范,又能获得良性、长足的发展,需要今后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情况进一步研讨。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言“我们的确有理由相信,科学技术的智慧之光与法律制度的理性之光,将在人工智能时代交相辉映、熠熠生辉”。面对人工智能“作品”给《著作权法》领域所带来的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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