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呢喃
“促进条例”中规定,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发展需求。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DVBCN中广5G”,作者/呢喃。

6月6日,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的《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促进条例”中规定,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发展需求。

撤村建居前,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基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撤村建居后,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将新建居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合、智能管控的种植养殖工艺和模式,推广适合设施农业、林果作业、丘陵山地的智能农机装备。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民宿相关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管理评级制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升乡村民宿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举办农业技能、职业技能、创业就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电商、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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