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法治建设迎来拐点

张春婵
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在防伪溯源、供应链管理、司法存证、政务数据共享、民生服务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应用。区块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

自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大数据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此后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其中,2016-2017年是大数据相关政策出台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大数据相关政策12个,2017年出台10个。2021年是大数据相关政策出台的又一高峰期,据本刊不完全统计,2021年仅国家层面出台的大数据产业相关政策达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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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2021年5月)

2021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曾联合印发《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的“顶层设计”,以“东数西算”工程为重要抓手,绘制了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的“布局图”和“路线图”。

《实施方案》提出推进数据中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快节能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增加基础设施资源整合调度,推进旧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以加强统筹、绿色集约、自主创新、安全可靠为基本原则,《实施方案》统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

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地区,及国家枢纽节点以外的地区,《实施方案》根据区域特点分别进行了节点定位,对数据中心集群及城市内部数据中心进行了布局。根据要求,在起步阶段,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跨区域的国家枢纽节点,原则上布局不超过2个集群。对于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单一行政区域的国家枢纽节点,原则上布局1个集群。集群应注重集约化发展,明确数据中心建设规模、节能水平、上架率等准入标准,避免盲目投资建设。

2.《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

2021年5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重点从标准体系、技术平台、质量品牌、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协同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包括推动区块链标准化组织建设,建立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构建区块链底层平台,打造区块链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构建区块链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服务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划,到2025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业初具规模。区块链应用渗透到经济社会多个领域,在产品溯源、数据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形成场景化示范应用。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3-5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区块链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支撑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区块链产业生态基本完善。区块链有效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区块链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各领域实现普遍应用,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生态体系趋于完善。区块链成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在防伪溯源、供应链管理、司法存证、政务数据共享、民生服务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应用。区块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但同时,我国区块链也面临核心技术亟待突破、融合应用尚不成熟、产业生态有待完善、人才储备明显短缺等问题。

“十四五”时期,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区块链产业竞争将更加激烈,出台《指导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我国区块链发展基础,加快技术应用规模化,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区块链产业生态体系,实现跨越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表决通过,正式公布。这部法律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标志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了总则、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附则。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安全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出境安全和自由流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让数据安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数字化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数据保护责任,指明了数据保护的工作方向,对整个信息安全产业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全面消除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在数据安全建设中的盲区,数据安全建设有法可依,数据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法可惩,这对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价值。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7月)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均作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安全形势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事件频发。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5.《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9月)

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3年底,在国内主要城市初步建成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社会现代化治理、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民生消费升级的基础更加稳固。具体发展目标体现为“五个一”,突破一批制约物联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物联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催生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运营服务模式,导出一批赋能作用显著、综合效益优良的行业应用,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物联网标准和安全保障体系。此外,《三年行动计划》对物联网龙头企业培育数量、物联网连接数以及标准制修订数量提出了量化指标。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四大行动12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二是开展产业生态培育行动,聚焦培育多元化主体,加强产业聚集发展。三是开展融合应用创新行动,聚焦社会治理、行业应用和民生消费三大应用领域,持续丰富多场景应用。四是开展支撑体系优化行动,聚焦完善网络部署、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完善发展环境。为保障四大行动落地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健全统计和评估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6.《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2021年9月)

2021年9月3日,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发布,明确了数字乡村建设总框架,提出乡村数字经济、智慧绿色乡村、乡村网络文化、乡村数字治理、信息惠民服务等五大数字场景应用建设,涵盖了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为全国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绘制出总体“施工图”。

《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围绕“为什么建、怎么建、谁来建、建成什么样”的问题,系统搭建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参考框架,明确了各类应用场景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任务、注意事项等关键要素,分别从省、县两级层面给出指导性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还处于持续探索阶段,《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特别强调,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大、发展水平不一、优势特点各不相同,各地区应在充分把握中央有关乡村振兴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重点参考指南中适配本地资源禀赋、信息化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场景内容,逐步探索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数字乡村发展路径,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7.《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规划》),指出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是以智能产品和信息系统平台为载体,面向人民群众的健康及养老服务需求,深度融合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产业形态。

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升产品供给能力。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新技术研发,拓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供给。二是要推进平台提质升级,提升数据应用能力。做强智慧健康养老软件系统平台,完善数据要素体系。三是要丰富智慧健康服务,提升健康管理能力。四是要拓展智慧养老场景,提升养老服务能力。五是要推动智能产品适老化设计,提升老年人智能技术运用能力。增强智能产品适老化设计,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提升老年人智能技术运用能力。六是要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构建标准及检测体系,加快行业推广应用,培育创业孵化主体。

《行动规划》提出要实施三项工程:一是智能健康养老产品供给工程,包括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康复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家庭服务机器人。二是智慧健康创新应用工程,包括远程医疗、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健康科普。三是智慧养老服务推广工程,以家庭养老床位、智慧助老餐厅、智慧养老院为内容打造智慧养老场景,以互联网+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内容创新智慧养老服务。

8.《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2021年11月)

2021年11月5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对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作出安排部署。

《行动纲要》围绕七个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务,一是丰富优质数字资源供给,二是提升高品质数字生活水平,三是提升高效率数字工作能力,四是构建终身数字学习体系,五是激发数字创新活力,六是提高数字安全保护能力,七是强化数字社会法治道德规范。围绕主要任务和薄弱环节,《行动纲要》还设立了公民数字参与提升工程、数字社会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提升工程、数字技能产教融合工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素养提升工程、退役军人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工程、高端数字人才培育工程等六个重点工程。

《行动纲要》指出,数字素养与技能是数字社会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应具备的数字获取、制作、使用、评价、交互、分享、创新、安全保障、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的集合。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

9.《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保护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2021年11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纲要》),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一系列发展规划,是“十四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2021年1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系统谋划了“十四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是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行动指南。

2021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迈进的关键期,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四五”规划和纲要》围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做出了培育壮大大数据等新兴数字产业的明确部署。《“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保持高速增长,价值体系初步形成,产业基础持续夯实,产业链稳定高效,产业生态良性发展,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其中,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推动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大重点行动,包括数据治理能力提升、重点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工业大数据价值提升、行业大数据开发利用、企业主体发展能级跃升、数据安全铸盾等六大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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