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开鑫 腾讯研究院博士后
数字平台发展特征与趋势呈现
1/抗疫情、促发展,数字平台保障了社会各领域的有效运行
2020年伊始爆发的新冠疫情像一只黑天鹅,搅动了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行秩序。中国最早从疫情的影响中走出,稳定了人们日常生活,复工复产进而实现经济的逆势增长,数字平台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价值和贡献。抗疫救灾方面,平台企业一方面通过APP、小程序等移动应用助力政府防疫“健康码”等信息化项目,实现了高效准确的疫情风险排查,另一方面上线疫情实时动态和专家防疫解读等APP专区,大大提升了防疫的透明度、坚定了人们抗疫的信心。
保障生活方面,外卖平台和电商平台通过“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居家隔离政策下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复工复产方面,在线教育和在线会议平台满足了人们远程办公和学校远程授课的需求。在提升人们工作学习效率的同时,也不断推动教育和办公模式的创新。此外,直播带货等新型电商模式还直接带动了边远地区扶贫、助农工作的开展。
2/传统平台治理规则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问题呼唤新模式
传统的“避风港制度”,按照接入、缓存、存储和搜索链接等在线服务类型来界定网络平台责任,是世界各国立法机关根据千禧年前后数字经济发展条件做出的时代选择。虽时过境迁,今天这一领域的基本规则未变。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传统平台责任认定规则的适用越发捉襟见肘。
2020年,在各种“抗疫”APP和小程序实时追溯人们出行轨迹和健康状态的情况下,公众更加关注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保护问题。在网约车、电商外卖、社区团购成为了人们防疫背景下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时,如何引导数据和算法等应用技术发挥正向价值,防止消费者权益损害等外部溢出效应亟待科学的探索路径。
3/着眼于全球数字竞争新形势,各国重启新一轮平台治理改革
2020年,美国重启了对《通信规范法》(1996年)和《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年)的修正;欧盟推出了作为《电子商务指令》(2001年)升级版本的《数字服务法案(草案)》,并通过《数字市场法案(法案)》对谷歌、亚马逊等“数字守门人”的责任进行特殊认定;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侵权责任法》项下的“网络侵权专条”进行补充完善,修订了网络侵权肇始领域的基本法《著作权法》,并向社会公开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两部草案。
欧盟鉴于自身数字经济发展落后而被域外科技平台把控本地市场的现状,对数字平台施加异常严格的责任进而扶持本土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美国基于平台对于政治人物言论采取限制措施引发的广泛争议,预期会对平台的责任限免以及审核、屏蔽言论的规则进行改革。我国《民法典》对于作为平台责任领域基本规则的“避风港制度”进行了更为科学和包容性的修订,面对新技术应用给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竞争与市场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未来会在生态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细分领域对平台义务进行精细化设置。
2020数字平台治理大事纪
数字平台发展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
1/网络版权侵权领域迎来新的问题:
伴随全球数字内容产业的持续发展,关于网络版权侵权治理问题不断推进。关注平台和权利人之外第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否引入版权保护过滤技术,是各国“避风港制度”需要回应的新关切。面对信息传播速率提升带来的大规模、反复侵权问题,批量化侵权通知和批量化通知处理,带来了错误投诉和错误下架等问题。传统“避风港制度”落脚点在于平台和权利人两方,但如何对作为第三方的网络用户即侵权通知接收方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规则设计产生负外部溢出效应,成为了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中遇到的新问题。
新技术的发展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的不仅是挑战,更带来了传统技术背景下难以实现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新手段。如何在内容审核和侵权屏蔽等领域引入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在版权确权、维权层面发挥区块链等应用技术的优势,对当下网络新形势加以有效规制,值得不断探索思考。
2/算法推荐领域面临新的挑战:
算法推荐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互联网千人千面的用户需求,但如何克服算法歧视保障用户权益,规制算法滥用维护竞争秩序亟待新规则的探索。算法本质是互联网的一种编程技术,因此在编程设计的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人为参与和输入,这也使得算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竞争领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算法以一种不易检测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带来了越发突出的大数据杀熟、“刷好评隐差评”等问题。另一方面,算法还可能被平台用来人为更改检索结果排序,提高自营商品服务的曝光度,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上述问题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也纷纷采取措施以期合理的引导算法技术的应用,抑制算法歧视等问题产生的不良影响。
3/平台开放领域需要新的审视:
平台开放既涉及数据和流量的开放,又涉及技术兼容和相关应用功能开放等,需要尊重平台的自主权和治理权,审慎看待平台开放问题。在市场经济理念下,平台和数据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及开放到何种程度,归根结底仍属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头部平台都是通过长期投入、运营,才积累出的用户和市场优势。应当审慎对待平台开放问题,防止损害平台的创新和投资动力,影响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相较于其他国家,欧盟近年来积极推行一种更为激进的平台开放策略,但需要冷静观察其背后的自利考量。面对自身长期存在国际地位与数字经济发展倒挂的尴尬局面,欧盟意图借助平台开放方式,来严格规制谷歌、亚马逊等占据自身市场的域外科技巨头,进而扶持本土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4/平台安全领域需要新的关注:
系统、内容、用户等多维度的安全保障问题是平台运营的前提基础,也是平台治理的核心问题。平台安全问题存在多个维度,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平台系统运行安全,又包括内容安全层面的平台生态治理问题,还包括用户权益层面的数据和隐私安全。平台作为数字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根据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和涉及的具体安全问题领域,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推进网络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
系统安全直接关涉平台能否正常运营,用户能否获取有效的服务,因而平台有权利更有义务预防和制止破坏系统运营稳定性的技术干预和数据爬取行为。在内容安全和数据安全领域,平台要承担公、私法项下的多重义务,涉及用户平台生态维护义务、隐私保护义务、知识产权义务等方面,任何一点出现风险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加之,近年来网络黑色产业链发展形势严峻,严格把关平台开放标准,保障用户隐私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性更为凸显。
数字平台需要新理念引领新发展
1/坚守平台安全底线
首先,数字平台应当更加敬畏风险,坚持安全能力提升先于平台规模发展的理念,在商业模式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前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防止出现损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其次,平台企业应当更加敬畏监管,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服务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创新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避免产生系统性风险。再次,平台企业应当充分落实各领域的政策指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落实平台责任,不断提升合规水平和能力。
2/保持产业创新导向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演进,在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能力领域,我国受制于人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过去,我国平台企业主要扮演域外先进技术跟随者的角色;未来,需要向新技术驱动者和贡献者定位转变。平台企业应当立足于产业数字化进程,主动做好实体经济的“数字化助手”,着眼于赋能提升实体产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同时,平台企业应当积极以推进技术创新和增进社会福利为导向的业务发展模式。
3/完善多元治理体系
在治理思路层面,平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整体的治理需求,将新问题视为新契机,共同深入分析平台经济的运行特点,探索新业态和新技术的合理监管模式。在治理路径方面,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适应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现实,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补齐对于新业态和新技术的监管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监管和模糊监管等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平台治理和监管的探索实践,通过创新监管试点、鼓励行业自治和推进研发技术治理等多元模式,积累成功经验,降低创新风险,最大程度释放数字平台的赋能潜力和发展活力。
4/构建数字伦理框架
首先,不断完善科技伦理规则,将创新置于伦理基础之上,在数据、算法、AI、生物基因等新技术领域建立与公共道德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其次,强化商业伦理规则,将发展置于监管之下。在商业模式创新的过程中,应当敬畏风险和重视安全,避免仅注重商业逐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再次,加快建设以正为本、向上向善的数字社会伦理框架。国家层面,加速制定全民数字素养培养计划;企业层面,不断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使用门槛,切实解决社会群体间的数字鸿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