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的独特特征与市场培育

田杰棠
随着近年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万物互联的快速兴起,全球数据总量飞速增长,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当然,数据并不能直接参与生产,必须要先转化为有生产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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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

传统的经济学将资本和劳动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资本的背后是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物”的要素;劳动则是人的要素,人们利用不断开发、不断进步的技术将“地球的馈赠”转化为商品和服务,这就是经济增长的本质。在索洛悖论(1987年)描述的数字技术发展早期,数字的总量是有限的,包含的信息也是有限的,因此不具备成为生产要素的基本条件。

随着近年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万物互联的快速兴起,全球数据总量飞速增长,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当然,数据并不能直接参与生产,必须要先转化为有生产价值的信息。正如大数据研究先驱舍恩伯格所言,大数据中的价值密度是相对较低的,需要人类去深入挖掘。近几年来,随着数据挖掘、数据处理和数据算法等技术的不断进步,数据已经逐步深入生产过程。企业利用销售大数据管理生产从而实现“零库存”,利用消费者个性化数据实现定制化生产,利用产品售后使用数据反馈来提升研发设计水平,利用生产线数字的采集、挖掘、分析和反向控制来优化生产流程,这些方面的现实应用已经得到蓬勃发展。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难题在于难以度量、难以科学地量化处理,因而只能放到“索洛余值”这个黑箱子中,而数据是可以用比特这个单位来精确测度的,有利于衡量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宏观经济产出的贡献。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数据在经济社会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成为各界的共识。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将数据确立为一种生产要素。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正式纳入主要生产要素范畴,与传统的土地、技术、劳动力、资本等并列,并明确提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这意味着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性

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需要首先认清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所呈现出的独特特征。从本质来看,与资本、劳动、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特征有三个:非稀缺性、非均质性和非排他性。

一是非稀缺性。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就是研究有限资源与人的无限欲望之间的矛盾,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其原因就是资源的天然稀缺性。自然资源和劳动人口都不是无限可得的,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会消耗并产生废物和排放污染,而数据则有所不同。当然,数据的非稀缺性并不是指数据到处都是、随手可得,或者数据资源“极大丰富”,而是指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数据量目前看来是接近无限开发的,尽管事实上存储数据的物理设施最终要受资源总量约束;另一方面,数据参与生产过程之后仍然存在,并不会被消耗掉,而是可以多次循环使用,且使用中可能促进数据量的进一步增加,也没有污染、排放等问题。

二是非均质性。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具有一定的均质性。资本的每一元钱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劳动力之间尽管有明显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均质性仍然比较明显;不同技术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更大,但是专利审查制度的出现和执行会将这种差异度减小,因此我们经常使用专利数据来衡量创新能力,尽管其准确性有待商榷。数据与上述要素完全不同,一个比特数据跟另外一个比特数据包含的生产价值通常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几乎无法用某一企业的数据量来衡量这个企业的价值或者进行横向比较。两个同样数据量的视频,一个可能是极有用的信息,另一个则可能是垃圾信息,这种情况在大数据中普遍存在。

三是非排他性。经济学意义上的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排斥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某人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比如一片土地或一座矿山,一个企业购买了使用权或独家开发权,其他企业就不能同时使用。资本和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是技术则具有较强的非排他性特征,因此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更多的技术产出。数据具有非排他性特征,可以无限复制给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这也带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否需要建立排他性的权利制度安排,以激励对数据的供给和有效使用。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价值发挥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是以健全的数据要素市场为前提。这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大力推动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有效促进企业数据的交易流通,并切实做好数据隐私的安全保护工作。

政府数据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有多种管理方式,我国相关政策文件默认政府数据为公共资源并要求推动其开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2015年9月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国务院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无偿使用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对政府数据权利、责任、义务尚未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导致公共数据开放滞后。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还停留在信息公开阶段,亟须完善相关法规,促进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除了政府数据外,各类企业累积的大量互联网、物联网数据目前大多数仍处于互相割裂、难以流动、无法打通的“数据孤岛”状态。尽管在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源参与生产过程,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因而难以实现大数据的充分扩散、大范围共享和市场化流通。在这种情况下,最需要数据的企业可能未必能得到数据资源,数据的价值难以被最大化地开发出来。因此,必须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明确交易规则和市场规范,实现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大数据提升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升级的关键作用。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燃料”,其价值发挥还有赖于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丰富的行业应用。腾讯研究院和腾讯云组织编写的《数字经济“路-油-车”丛书》把新基建比作“高速公路”,数据比作新“石油”,产业互联网比作“智能汽车”,为我们描绘了通向数字未来的蓝图,值得人们认真读一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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