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将移动互联网纳入监管

千寻生活
佚名
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获取药品更是方便、快捷因此备受消费者青睐,但网上药品繁多、鱼龙混杂,根本分不清真伪,为保障公民用药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办将移动互联网上的...

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获取药品更是方便、快捷因此备受消费者青睐,但网上药品繁多、鱼龙混杂,根本分不清真伪,为保障公民用药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办将移动互联网上的药品纳入监管。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通过互联网获取药品更是因为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青睐。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16年我国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达到612亿元(含医疗器械),且互联网医药经济保持着强劲发展势头。 

不过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法规仍相对滞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急需新的规章制度保障。近年来,相关部委陆续出台文件,鼓励和扶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网络药品交易缺乏详细规定。 

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目前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 

首先是2017年初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取消,拟开展互联网售药业务的企业大幅增加,监管对象增多。截至9月18日,全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的企业数量为974家,其中A证企业52家,B证企业240家,C证企业682家。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近千家有交易资质企业和大量准备开展网售业务的企业,监管压力较大。 

其次,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发展越来越快,主体越来越多,监管能力跟不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合法企业网络售药模式从单一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售药发展到门户网站,手机APP客户端,线上发布信息、线下完成交易等模式;非法个人更是通过QQ、微信、微博等公共社交媒体进行药品销售。 

同时,互联网经营具备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特点,对现行的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带来很大挑战。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监管技术手段跟不上。针对上述问题,为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十分急迫与必要。 

最新起草的《办法》明确,网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许可,才能在线上销售;线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线上开展药品交易活动。 

近年来,医药健康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APP)应运而生,微博、微信涉及药品交易增多,而现行的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其监管仍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因此,《办法》将适用范围由互联网拓展至移动互联网,将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的药品销售行为和第三方交易服务也纳入调整范畴。 

《办法》还提出,要依托第三方平台的网络技术、客户粘性等优势,鼓励其通过合同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特别指出,目前可以放开的有条件的放开,比如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售药;不宜放开的暂时仍是禁止,比如暂时仍禁止向个人消费者网售处方药,禁止单体药店网售药品。 

(原标题: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将移动互联网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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