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协会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

《自律指引》共113条,从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备付金、收单外包服务、金融服务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风险信息共享、反诈拒赌、反洗钱、自律监督等12个方面明确了合规发展自律要求。此次修订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新增、修订了多个条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3年9月15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以下简称《自律指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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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指引》共113条,从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备付金、收单外包服务、金融服务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风险信息共享、反诈拒赌、反洗钱、自律监督等12个方面明确了合规发展自律要求。此次修订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新增、修订了多个条款。

比如新增了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岗位职责,支付机构应指定外包业务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与外包机构规模相匹配的审核和管理人员;第五十六条厘清了支付机构业务边界,明确支付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控股相关公司等方式,为其他支付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应当将自身收单业务与关联公司外包业务分别独立运营管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支付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杜绝业务边界、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风险隐患。

又比如修订了第五十七条,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相关内容。《自律指引》要求,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支付机构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支付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支付机构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不得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的外包机构合作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结合评级等级择优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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