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AI监管之路:如何平衡社会安全和利益

《人工智能法案》重点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由人监督,安全、透明、可追溯、非歧视和环保。提案将人工智能系统按照风险分类成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低风险或最低风险,依照不同AI使用情况给出不同的规范措施。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数字经济先锋号”。

随着ChatGPT的横空出世,各国民众与政府对人工智能的关注程度陡然提高。一方面,它在帮助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中很多地方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给社会带来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伦理规范等方面的风险和挑战。

“人工智能教父”杰弗里·辛顿今年年初曾经警告,人工智能对人类构成的威胁将比气候变化更加紧迫。如果有人用它来制作虚假图像、视频,传递错误信息,其破坏力远大于单纯的文字形式。

业内人士指出,要更好地发展和应用AI大模型及相关产品,就必须积极应对其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安全、伦理、环境等方面挑战,实现科学有效坚持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AI企业对立法的态度

5月16日,OpenAI的创始人Sam·Altman前往美国国会出席听证会,主要回答了有关AI技术的问题,并多次要求国会加强对AI技术的监管。Altman称,如果AI技术“出了问题”,便可能会“对世界造成重大伤害”,故他“欢迎国会在这个领域加强立法”。听证会中也有多位议员就AI监管相关议题征求Altman的意见。

5月底,Altman提倡建立有关人工智能的国际机构,来协调不同国家的人工智能发展进度、限制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并制定人工智能相关的安全标准与部署门槛。并且Altman认为该机构应该允许公司和开源项目开发低于重大能力阈值的模型,而无需引入审计和许可证等繁琐的监管措施。

此前,代表微软、Adobe、IBM、甲骨文等多家AI巨头的美国科技倡导组织“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开发文呼吁在国家隐私立法基础上制定管理人工智能使用的规则。该声明不仅引导美国国会将有关AI的监管法规整合在“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之中,还向美国国会提出了四个明确的呼吁:一是美国国会应该明确要求公司何时必须评估人工智能的设计或影响;二是美国国会应该定义何为人工智能做出的“重大决定”;三是美国国会应该指定一个现有的联邦机构来审查公司是否遵守了规则;四是美国国会应该要求公司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各大AI企业纷纷要求加强对AI的监管,这并非是因为其“良心发现”,而是有深刻的现实考量。首先,通过倡议加强对AI的监管,AI企业成功地回应了来自民众的怀疑、来自政府的关切,也为解决AI技术目前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表态。其次,通过倡议加强对AI的监管,AI企业也得以引导各国的立法方向、参与各国的立法进程,乃至塑造未来的AI监管机构,进而掌握制定规则的主动权,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英法美等国的立法进程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立法提案,经法国、捷克等国讨论修改,形成多版折衷草案。5月欧盟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谈判授权草案,预计将于今年年末提交欧洲议会表决。

《人工智能法案》重点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由人监督,安全、透明、可追溯、非歧视和环保。提案将人工智能系统按照风险分类成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低风险或最低风险,依照不同AI使用情况给出不同的规范措施。

此次修正提案进一步提高了违法处罚数额,将最高3000万欧元或侵权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的6%,修改为最高4000万欧元或侵权公司上一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7%。处罚数额的提高,侧面反映了欧盟当局对人工智能监管决心与力度。

法国总统马克龙6月9日表示,将筹划在法国建立AI监管机构。报道称,马克龙预计将在6月14日至17日于巴黎举行的VivaTech科技创新展览会期间,介绍法国的生成式AI蓝图。

6月8日,英国首相苏纳克与美国总统拜登讨论了关于成立AI产业国际监管机构等议题。12日,苏纳克再就AI相关议题发表讲话,他呼吁英国抓住机遇、保持科技中心地位。

这些举动不难看出,英法两国竞争AI立法监管主导权的意图,因为谁是规定的制定者,谁就有可能在全球AI监管中发挥关键作用,为本国谋得更大利益。

美国法案蓝图未针对人工智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美国立法及制度层面上对人工智能发展尚且处在弱监管的态势,社会层面以开放的态度积极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拓展。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动态

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专项监管,预计这个管理办法即将生效。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监管是着重于内容安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洪延青在2023中关村论坛院士专家企业一席谈平行论坛上指出。洪延青表示,《办法》着重强调生成式AI所产生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对于生成式AI的开发者,应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责任;对于下游使用生成式AI的应用者,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手续等。在洪延青看来,主要防范的是技术背后的想象,比如合成人脸、合成声音来诈骗等。

洪延青总结道:“总的来说,我国AI监管现阶段关注内容安全,欧盟关注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美国到现在为止是一个推进AI能力建设的路径,所以三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走了三个不同的方向,但是我相信等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年底或者明年通过之后,会对全球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可能到时候监管格局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结语

日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良好的产业政策与市场环境下,人工智能产业迎来新的历史阶段。在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新兴产业带来的法治挑战,亟待现实立法予以回应。

各国为鼓励技术创新、规范产业发展,采取各样的立法形式对人工智能产业领域行为进行监督管控。监管AI的全球竞赛已然兴起,多国都在争先立法监管AI,将对其国家及其所在地区未来AI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积极开拓人工智能产业市场,应对人工智能发展需要与监管需求,需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立法引导与规范。

内容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mBYAoU9JR_gE-CG3ISKBeA

https://mp.weixin.qq.com/s/rrV-Dw5CWkKWaCxnqS21YQ

https://mp.weixin.qq.com/s/CKGrCYwRdjY9-rUdIoP2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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