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属电子商务经营者,观众给主播打赏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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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网红经济大行其道,粉丝经济下的“打赏”成为了不少互联网企业的“生财之道”。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除了带来巨大的商机外,也让现有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遇到了新的...

近两年,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网红经济大行其道,粉丝经济下的“打赏”成为了不少互联网企业的“生财之道”。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除了带来巨大的商机外,也让现有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遇到了新的挑战。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拟将直播纳入电商经营范畴,既是对直播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19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三审:其中一条与直播行业密切相关:通过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属电商经营。

有报道指出,随着电商、直播的发展,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虽然有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纳税及隐私保护薄弱,在审议时被指尚存完善空间,有委员建议“再行审议不急于通过”,但是这里对于直播行业而言已经释放出一个信号:

直播平台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观众给主播打赏也将有法可依

进一步可以解读一下:观众对于主播的打赏是消费而不是赠予!这个观点解释起来不符常理,但是如果法规通过,按照法律确实就是这样。

我们以人们常见的看电影来类比一下。你去看电影,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买了电影票,然后在放映之前到达影院开始观看。

电影观影结束之后,放映如果你对电影不满意,表示看了后悔,你可能做的只能去吐槽影院或者给影片打差评。而你本身购买的电影票的钱是很难退回去的,因为你购买了影院给你提供的内容,是一种消费行为,观众更不可能去找该电影演员退票的。

可以理解为主播是平台雇佣的服务人员,在平台上为观众提供内容服务。观众充的钱是充值在平台上的,观众为了获得自身的满足感或者是其他原因,给主播打赏就是一种在直播平台的内容消费行为。所以,观众打赏需谨慎。

主播作生产者提供内容。

观众是购买的内容服务,这是消费行为并非是赠予行为。

如果《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了审议,在法律角度上讲,主播是没有义务去退换给你的打赏的。这些都是属于出售主播个人的时间和服务,是自己劳务所得。

比如某土豪给在直播平台主播打赏了之后,突然后悔了,想要追回自己的打赏金。该土豪除了在平台上消费外,还给主播赠送了实体礼物和现金转账。

如果最后都要追回的打赏的情况下,最多只能协调解决退实物和转账的现金,而平台打赏的部分是退不回去的。

其实这个就是电商法草案把直播纳入电商范围,把直播合法性问题讲清楚,这个概念需要植入主播、从业者,观众的心智之中,这对行业规范是好事。

当然关于资金的来源,有可能尝试的措施:监管可以增加未成年打赏需要认证、大额打赏需要验证等行为,增加资金的安全性。关于资金合法性来源问题,这就属于有关部门需要管理的问题,主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

企事业单位需要强化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增强制度执行力。关键要完善财务制度、严格企业财务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审批、划转、拨付等操作实行全程监督,保证企业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运转。从而断绝不法资金的来源。

正是因为人性的贪婪与放纵原因,所以需要监管需要克制。任何行业发展到最后,都必须有一套规范的体制。随着直播行业法律法规的规范,会让行业走上监管的正轨。行业规范的脚步也越来越近,主播持证上岗,在呼吁了很久之后,已经有人开始未雨绸缪。

电子商务法草案拟将直播纳入电商经营范畴,主播打赏将有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拟将直播纳入电商经营范畴,主播打赏将有法律保护

相信如果有了培训和教育,主播也会懂得自己的放肆和克制,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如果每个人都遵守规则,行业发挥兴旺蓬勃。只是目前路还远,需要披荆斩棘奋力前行。

直播、短视频网红本身就是一种内容生产机制。

直播平台的作品生产不是单向的,而是主播和消费者高效沟通、互动产生的,因此主播为了抓准受众情绪甚至时代情绪。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真正扎根一线和用户无间接触、快速迭代磨练出来的!

直播不易,主播需要被珍惜,主播产生的内容需要得到尊重!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拟将直播纳入电商经营范畴,主播打赏将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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