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目的为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实现对合法飞行无人机的识别、监视、警戒,以及对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侦测、取证、驱离、打击。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服务城市无人机日常基础管理,服务作为反恐重点目标的无人机防御计划,服务反恐怖综合信息作战平台的功能扩展,最终成为公安大数据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取建成全国的亮点项目。

一、系统概括

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主要针对非法无人机、合法无人机两个方面进行建设。

二、系统架构

系统架构分为:1) 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2) 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3) 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针对城市范围的无人机监管,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提供层次结构,划分相应的权力职责,实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和重点单位的分级管理。

2.1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

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用于形成单点无人机侦察、取证、驱离、打击体系,实现各管控设备的联网管理、信息共享、调度、后台数据存储及数据展示。

单点通过对侦测、取证、驱离、打击的部署,解决特定范围内无人机管控的有、无问题。部署在设备现场的控制服务器用于侦测、取证信息的收集,根据预先定义的处置预案,对无人机实施驱离或打击。

现场网络的数据由控制服务器收集后,通过网线发送至后台网络。后台网络一般部署于机房、监控室等地,由后台服务器、存储设施、展示终端等设备组成,分别实现数据的收集、存储、展示功能。

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安专网等专用、公用网络,结合VPN信道等通讯保障手段对接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实现无人机侦测、取证数据的上报汇总和驱离、打击设备的级联管理。对于没有现场展示、管理需求的单点部署环境,后台网络可以适当简化甚至省略,将现场网络直接和行政区划多点系统对接,交由行政区划对现场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

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根据部署位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行政区划单点系统和重点单位单点系统。

其中,行政区划单点系统由行政区划按照一定密度、间隔建设,主要用于实现区划内的无人机侦测、取证功能,因此主要建设无人机侦测、取证设备;通过接入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还可以实现侦测、取证设备的多台联合,实现无人机定位等功能。

重点单位单点系统通常部署在重点单位内部或附近地带,主要用于实现无人机驱离、打击功能,因此主要建设无人机驱离、打击设备,有针对性地实现对重点单位的保护。

2.2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

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一般部署在区县级公安局内,实现行政区划内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的接入。其主要具备如下功能:

1)作为高层次的管控系统,对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进行接入,实现单点级联、调度、指挥等功能;

2)联合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的侦测数据,将单机侦测设备组网形成,形成多机联合,实现无人机定位功能及行政区划范围内无人机的轨迹跟踪;

3)联合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的取证数据,补充光学取证距离,消除光学取证盲点,引导警力追捕非法飞行活动的驾驶员;

4)联合单点无人机管控系统的驱离、打击设备,扩大驱离、打击的有效范围,实现预防性驱离和打击。

侦测到无人机后,典型的作战流程如下图:

2.3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由市公安局建立,通过公安专网将城市范围内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接入,实现城市级无人机管控系统。

对于合法无人机的监管,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和云上公安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合法无人机的数据交换、管控方针和指令的下达等;并提供“云扣”设备、监管App对无人机飞行动态、监管识别数据进行自动报送、收集,或和民航、管制合法无人机飞行的相关管理部门实现对接,实现合法无人机的识别和监视。

对于非法无人机的管控,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和各个行政区划多点无人机管控系统进行对接,收集各行政区划的无人机态势数据,实现城市态势的总体管控。作为中央监管系统,城市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还下发对应的政策方针,并通报临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实现城市综合监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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