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将于2023年1月起施行

赵媛/王乐/吴皓琨
在数据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本文来自人民邮电报,作者:赵媛/王乐/吴皓琨,美术设计/阎超。

近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等,并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推进电信、广电、能源、交通、金融等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协同应用;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气象、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鼓励跨行业跨领域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动数据共享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助推陕西高质量发展。

在数据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此外,《条例》要求,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明确数据收集、汇聚、存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认定机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数据共享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提升整体防护水平,确保数据共享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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