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落地,数据断直连迫在眉睫

卢华秋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使用数据的原则,包含信息采集、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比于此前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正式《办法》也有一些调整。

其中在法律依据上,《征求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而到了正式《办法》,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获表决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国内尚无专门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相关条款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在该法律中,“金融账户”与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等信息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除了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奠定基础之外,还将作为信息保护领域的上位法,从而加速推动征信业务管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条例出台。相比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办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人民银行在答记者问中也回答了《办法》是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人民银行表示,《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总体上,《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比如《办法》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等等。

三个征信法规的关系

除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出台背景还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此外,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人民银行还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征信领域法制框架必然会持续完善,《办法》出台也是完善过程中的一部分。于是,《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征信领域的监管框架。

《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年初,由人民银行的上级管理部门,即国务院颁布实施。其中就规定了,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不难看出,《征信业管理条例》定位在于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人民银行此次出台的《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于金融服务领域中,对征信业务管理的延伸和细化。

事实上,早在2013年12月,也就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的同年,人民银行便出台了配套制度《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加强对征信机构日常管理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亦可视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上,对征信机构管理的延伸和细化。

从征信业管理制度框架来看,《征信业管理条例》与本次的《办法》平齐,二者共同构成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对征信机构、征信业务的监管框架。

为什么还要《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用户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简单来说,《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不够用了。

在过去的2020年,“监管套利”是金融监管领域的绝对关键词之一。打破或者说预防“监管套利”行为,机构和业务“两手抓”是较为有效的手段。比如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既有面向机构层面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有面向业务层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

从文件名不难看出,人民银行要在征信领域管理的对象不止于“征信机构”,也要覆盖“征信业务”。在中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都将适用《办法》,不管你是谁。

《办法》出台后,将在业务层面规范“替代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被重塑,其中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助贷业务。在过去很长时间里,互联网、大数据公司会涉及用户基本信息、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等业务,其数据均直连金融机构,而随着《办法》落地,数据“断直连”或是行业基本要求。

互联网、大数据公司或许需要和持牌征信机构合作,作为信息提供者向后者提供信用信息,再由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对接。此前曾有消息表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通过工作邮件的形式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所谓网络平台信息与金融机构“断直连”主要内容指,网络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要求网络平台按照此要求,重新修改完善个人征信业务整改报告,增加整改后“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并详细描述各业务环节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主体、信息流和资金流流向等。

规则完善,利好征信机构

任何领域的法制框架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玩家都是一种利好,在征信领域也不例外。毫无疑问,《办法》出台、征信数据断直连将直接有利于备案、持牌的征信机构。

2021年1月8日,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了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23个省(市)的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则不多,截至目前仅有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

作为征信领域的重点,个人征信业务相比企业征信业务更值得期待,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当然也不排除人民银行出于充分竞争的考虑,从而发放更多个人征信业务资质许可,但基于业务属性特殊,最终许可量肯定有限。

值得一提的是,有消息表明助贷领域的大玩家,蚂蚁集团还将与相关国有资本共同组建信用评分(个人征信)公司,以便在其现有业务体量上,更好地满足监管需求。目前,监管对蚂蚁集团的整改重点要求之一,便包括打破信息垄断,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持牌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办法》为合规整改设定过渡期至2023年6月底,这将是互联网、大数据等公司凭数据染指金融业务的最后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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