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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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互联网+医疗”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新形态不断涌现,“互联网+...

近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互联网+医疗”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新形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医疗”作为其中突出的一种,在挂号结算、远程诊疗、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除了线下医疗机构通过搭建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分级诊疗尝试,“无中生有”的互联网医院也发展起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是找平台还是找医院”、“按规定互联网诊疗不得进行首诊,但如何区分首诊和复诊”、“如何保护电子处方隐私”等问题,也成为发展的掣肘。此次文件的发布,为发展扫清了不少障碍。

让互联网把好医生带去最需要的地方

浙江绍兴的蒋萍(化名)现在已经很熟悉预约就诊流程了。她说,现在可以跟年轻人一样,在手机上挂号,不用像以前一样在医院等很久了,而且,提前预约,排号顺序也可能更靠前,还有机会预约到专家号。

现在,因为有了互联网医疗云平台,给她看病的专家,也可能给新疆阿克苏地区的孩子看病了。

事实上,借助互联网帮助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资源均等化水平的尝试,已经有了一些实践。2018年7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74号文,支持宁夏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作为国家级的试点,对互联网医疗创新工作先行先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从三级医院开设互联网医疗平台,到借助互联网医院的力量辐射基层,一以贯之的理念是,把优质的医疗资源送到更远的“最后一公里”。

文件特别创新地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办法。其中一种形式是通过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焦雅辉指出,这将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重要前提。

焦雅辉介绍,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该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根据协议各自承担。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是远程会诊,一种是远程诊断。在远程会诊中,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在远程诊断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疗平台好大夫在线有关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三份文件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一直以来,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该由谁来承担医疗责任,这个问题备受行业关注。

“好大夫在线作为一个对用户负责的医疗平台,始终主张平台应该为医生的在线服务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但因为此前的机构设置中没有互联网医院这一项,因此法律主体不够明确。”前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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