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原来老用户价格竟比新用户高那么多?!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互联网平台收集用户数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户知情并且自主选择让渡部分隐私。在用户首次下载APP时弹出窗口让用户同意其服务条款,其中就包括涉及获取用户数据的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该APP。

最近,“说走就走”的携程向用户道歉上了“热搜”,同时也让“大数据杀熟”这一词汇再度回到公众视野。

有网友爆料,在携程网站购买机票时,原价17548元的机票重搜后提示无票,并且价格变成18987元,但航空公司官网还显示有票,在其他平台更只需16890元。总之一句话,疑遭“大数据杀熟”。

对于携程这种坐地起价的“套路”,许多网友都表示“哎呀我佛了”“见怪不怪了”“又不是一天两天了”。

何为“大数据杀熟”?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让不同的人为同样的商品付不同的钱。

例如,微博有网友爆料自己是某网站某酒店的常客,偶然发现自己购价380元的房间,其他用户只需要300元就能拿下。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软件被爆料利用大数据“杀熟”的不在少数,从“滴滴打车”“飞猪出行”到“美团外卖”“京东商城”等,不一而足,可以说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为此,“大数据杀熟”还入选了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大数据杀熟”

为何频繁出现

说起大数据,很多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商机无限的新兴事物。

薄利多销是商家的惯用营销手段,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常有“会员价”“VIP服务”等,这些让消费者享受到实惠,商家也能从中获利的交易方式因为“双赢”而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但为何搭上互联网大数据这个“营销新贵”后,反而会频繁出现“大数据杀熟”这种情况呢?

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互联网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不对等。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肆意收集用户的海量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用户并不能及时知道平台对这些数据的处理方式。

这些大量的个人信息会被精准又全面地分析,得出不同用户的消费习惯、消费能力,进而构建出用户画像,最后根据这些画像将用户等级化,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其平台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向新用户和老用户提供不同的价格,出现“老顾客价”高于“新用户价”甚至高于商品正常价格的现象。

2018年10月7日,作家王小山在微博上发文表示称:自己在“飞猪出行”上购买机票时遇到“杀熟”问题,引起争议

“大数据杀熟”

信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互联网平台收集用户数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户知情并且自主选择让渡部分隐私。在用户首次下载APP时弹出窗口让用户同意其服务条款,其中就包括涉及获取用户数据的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该APP。

二是经营主体未经用户授权即获取其隐私。一些平台默认为用户勾选同意选项,这使得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给经营主体,随后经营主体开始对用户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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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结合当下,还有一种通过“对撞”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用户在登录某些平台时,可以直接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如微信、微博等,在该APP上登录),等于是几个平台共享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每个行为都可能会被记录下来,这也让互联网平台变得越来越了解用户,而我们每个人,则成为了大数据时代的“透明人”。

在以上情况下,“大数据杀熟”所代表的动态定价甚至也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很多经营实体或许会在利益的诱惑下,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不断攫取用户的数据,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倒卖用户信息。

而在数据黑色产业链里,大规模收集用户信息只是第一步,之后的数据交易,以及利用数据进行的诈骗、盗窃等行为还会继续伤害到人们。

在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案”中,犯罪团伙利用购买来的高考考生信息进行电话诈骗,被骗了9900元学费的徐玉玉在报警回家路上猝死。正是有了徐玉玉详实的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才能行骗成功。

“大数据杀熟”

多方合力共同行动

“大数据杀熟”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互联网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和隐私权、知情权,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大数据产业中的一些弊端。对此,还需要多方合力共同行动,以遏制其进一步发展。

首先,“大数据杀熟”的源头——互联网平台要能真正做到自律。虽说各平台曝出“大数据杀熟”后,都会以道歉来表明自身立场,但这只是表态,最根本的还是互联网平台自身要真正做到维护消费者信息数据,不要将数据滥用以谋求私利。

其次,互联网用户要对数据有保护意识,平时对网上数据有意识清理。大家可以养成手动清理cookie记录的习惯,不让各平台有机会追踪自己的行为逻辑,避免形成消费惯性被商家利用。

最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对平台监管到位,对恶意的大数据挖掘行为施行监督和管控,并及时出台相关法律,对互联网平台的种种乱象果断亮剑,用刚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规范互联网平台合理利用大数据。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为保护网购消费者开了个好头。该法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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