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强监管时代”来了

北方网
日报苏晓梅
一年一度的“双11”在即,今年“双11”,各家电商平台不仅在明争暗斗抢夺“战场”上下功夫,更是加紧筹备应对很快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日前,市市场监管委举办了“双11&rd...

一年一度的“双11”在即,今年“双11”,各家电商平台不仅在明争暗斗抢夺“战场”上下功夫,更是加紧筹备应对很快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日前,市市场监管委举办了“双11”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暨《电子商务法》解读会,邀请天津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张岳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解读。

《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引发业内极大关注,其有哪些亮点内容,电商平台和经营者们对其有怎样的应对,记者采访了相关方面专家。

一、开网店要登记纳税了

问题:

随着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多个人和市场主体通过网络经营,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其发展迅速,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解读:

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

张岳认为,《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主体,并加重了平台的责任,“这是一个很明确的信号,电子商务的强监管时代到来了。”

“这两年比较火的微商、网络直播、海淘、海外代购,这些新兴的业态和经营方式,其主体往往个人,他们需不需要登记注册呢,《电子商务法》给出明确规定,只要是在网上卖东西、卖服务的,除了农民及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都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张岳说。

《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电子商务法》还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作为平台经营者,有责任获取平台内经营企业的依法登记各种信息,并验证真伪,还要定期更新。同时,作为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信息,保证平台上的经营者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张岳说。

二、禁止刷单 有差评也不许删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护肤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

之前自己曾因特价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解读:

在网购过程中,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也是非常令消费者头疼的一个问题就是“刷单”,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禁止刷单。”张岳介绍,该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次,作为平台,必须提供对商品的评价功能。”张岳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

“第三是,有了差评不许随便删。”张岳介绍,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法》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因此作为平台,尽量不要使用刷单这种方式,同样,作为经营主体,如果有平台强制你使用这种方式,你也可以对其进行投诉。”张岳说。

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案例:

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解读:

“如今很多经营者都心照不宣,大平台越来越倾向于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不同个人偏好、支付能力进行区别定价。越来越多证据显示,平台是会根据不同消费者‘看人下菜碟’,这一现象背后本质是个人数据使用的问题。”张岳认为。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

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搭售要显着提示 “默认勾选”被禁止

案例:

消费者通过一些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默认勾选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付费项目,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经营模式在OTA企业(在线旅行社)普遍存在。中消协曾就此启动调查,敦促企业整改。2017年10月,消费者韩女士发微博称,作为某服务平台资深用户,曾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被套路,为此,要求平台向公众致歉。

解读: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搭售是商家促销策略中的普遍手段,商家会把产品最基础的功能报价特别低,但在后面加很多附加内容,诱导消费者购买,今后这种促销方式会有很大风险,被消费者或者监管部门发现,是会被罚款的。”张岳介绍。

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案例:

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

解读: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张岳明确。

他说:“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一是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案例:

2017年6月18日前后,国内两家知名电商平台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争夺趋于白热化。在6·18电商大战中,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

解读:

“电商平台聚集更多资源、客户、价值链,具有更大话语权,但从反垄断角度,《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允许电商平台非法使用这些优势,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环境。”张岳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平台内的经营者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大平台做促销时,会强制经营者低价出售产品,有时甚至比经营者进货价还低,一些经营者无奈只得自己掏腰包再把促销产品回购。

“出现这些问题时,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方。”张岳表示。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张岳表示。七、平台自营应显着标记并依法担责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解读: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平台会利用自身客流优势、供应链优势等来运营产品和服务,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平台会对产品标注‘自营’,但实际有些所谓的‘自营’产品是由第三方供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不能逃避责任,标注‘自营’就要对产品承担全部责任。”张岳说。

《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着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八、平台经营者未尽应尽义务需依法担责

案例1:

2017年7月中旬,高校毕业生李某通过一家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骗局遇害。李某应聘的“北京科蓝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调查中发现,这类虚假岗位的招聘者目标大多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他们往往社会阅历浅,对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识破骗局。据报道,直至事件发生前,此平台仍允许招聘单位在该平台发布第一个职位,只要资料合规,就可以先发,如果不触发用户举报,就不强制审核,这也给传销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案例2:

2018年8月24日,浙江温州年仅20岁的赵女士在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据报道,发现异常时,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时协助赵某亲友、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特别是案发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该司机有不轨行为,但未受到平台重视和处理。

解读:

张岳讲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张岳解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九、付款成功 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问题:

“双11”即将到来,在电商平台集中促销的日子,经常会出现一些电商低价促销,然而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一些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解读: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

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案例:

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1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因,平台回复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1台,多拍无效,并且实际以修改过的活动规则为准,拒绝给第2个订单发货。莫先生认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应按照原规则、原订单发货。

解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

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张岳表示。

平台积极整改

微商保持观望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各电商平台纷纷加紧整改。

天津电子商务协会常务副会长、一度商城总裁文理告诉记者:“《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入驻平台的品牌、经营的店家要求都有所提高,可以说是这些年来变化最大的一次,对我们电商企业来说,触动非常大。”

“一度商城是本地做宠物、水族休闲领域培植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我们加紧做了三件事情。”文理介绍,“一是对入驻平台的品牌和商家进行了培训和学习,目前入驻平台的7000多个品牌培训基本全覆盖。二是要求入驻品牌和企业对不符合《电子商务法》的地方进行自查并整改,比如产品标识、描述模糊等问题。三是平台自身加强自律,加强数据保密,对企业定期检查,并对客户投诉比较大的企业进行针对性整改。”

“好在全国一盘棋,毕竟我们作为平台,没有执法权,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要求太严,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品牌和商家,这对平台也是不利的。”文理说,“经过整改,一度商城将之前打擦边球的产品、证件不齐全的品牌和商家全部下架,平台经营品牌从1万多个调整为7000多个。”

为了迎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聚美优品也积极应对。聚美优品公关部副总监沈伟介绍:9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聚美联合阿里、京东等9家大型电商平台共同发布“电商联盟反欺诈反虚假宣传公约”,并积极落实“反欺诈反虚假宣传公约”及《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0月10日,在中央网信办指导下,聚美又与阿里、京东等10家企业在北京签署了《电子商务诚信公约》。

沈伟表示,在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平台监管等方面,聚美优品坚决杜绝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同时明确作为平台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做好平台监管,规避不正当竞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查,并对平台内经营者所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监控,避免虚假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单打独斗的微商来说,特别是个人海外代购,不少微商持观望态度。

“明年还不知道会怎样,有需求的赶紧下单。”这几天,专攻日韩代购的小艺在他的代购群里时不时就会感叹几句。临近年关,不少关于《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代购严管的消息令小艺充满担心。

“不行就别去了,怪危险的。”小艺的妈妈也为他感到担心,最近经常提醒他观望为妙。

“先看看情况,实在不行,明年我就不干了。”小艺表示。

“双11”消费警示

综合近几年网上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消费者网络购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发布2018“双11”“双12”消费警示。

理性消费排第一。购物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一些消费者在折扣力度相对较大的商品促销面前往往失去理性易冲动消费,只追求低价却忽略了商品的质量。在网络购物前,尽量通过更多渠道了解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不被虚假折扣迷惑和误导,提高对低价劣质、高价仿冒商品的防范意识。

价格套路要当心。很多商品网页页面出现预售价、到手价、尾款价等多种价格。甚至有的商家提前涨价,临近“双11”再打折回原价,误导消费者。提示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提前关注价格走向,不要被无诚信的商家“套路”。

微信低价看仔细。微信低价成为商家惯用的营销形式,目的是吸引“眼球”和流量。有的商家精心设计“点击布局”,套取消费者信息甚至钱财。提示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

购物途径要正规。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购物支付时要使用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不要轻信卖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链接或二维码,不要轻易点击卖家通过短信、QQ等方式提供的交易链接或图片。

保存凭证很关键。保存相关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权时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拨打投诉举报热线,也可以向网店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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