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告诉你,征地拆迁领域的四大刑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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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拆迁户之间总是存在着很微妙的关系。被拆迁户在拆迁中的地位比较被动,圣运律师根据案例的大数据分析,总结出拆迁中的一些犯罪陷阱,这些刑事犯罪陷阱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丧失人身自由。 陷阱...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拆迁户之间总是存在着很微妙的关系。被拆迁户在拆迁中的地位比较被动,圣运律师根据案例的大数据分析,总结出拆迁中的一些犯罪陷阱,这些刑事犯罪陷阱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丧失人身自由。

陷阱一: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征地拆迁领域,往往被拆迁人争取合理补偿的行为,会被部分政府人员认定为对政府进行敲诈勒索。

1.2007年10月中旬,因"蒙牛现代牧业养殖基地"征收项目前新房村土地面临征收。后因补偿不公,贾某某带人去拆迁管理区索要合法补偿。拆迁管理区同意带头争取补偿的七位村民包括房屋协议价在内每户达到16万元的要求。七人共计多得补偿款616760元。后包括贾某某等七位村民被崇礼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予以逮捕。案件开庭后,检察院以贾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贾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案例显示,夏某等三人以举报开发商要挟政府索要巨额补偿款被一审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后二审改判三被告人无罪。

陷阱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往往部分被征收人抢栽抢种,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还是有待商榷。

1. 2011年,黄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在福州市马尾区快洲村民刘氏兄弟所有的地块上违章建房(三层42间)。2014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对快洲片进行拆迁。黄某某、陈某某非快洲村民,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遂将房屋挂名在快洲村民刘某某名下,由刘某某出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取得补偿总金额为700328.2元。后马尾区公安局以黄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审查,并移送检察院予以起诉。检察院认为非本村村民只要是合法建筑物所有者,均属于被征收人范畴。涉案房屋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各被告人作为该房屋的物权人,依法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检察院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某、陈某某无罪释放。

2. 某某市人民政府为打造"人文生态园区", 政府需对某镇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赔偿。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就对以上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行为予以禁止,并发出了公告,而何某一家修建的居民楼就在该拆迁范围之内。2007年过后,何某及其兄何胜在自家房屋顶楼加修了钢架棚。2012年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何某家房屋进行丈量时,何某要求按照2007年之前所修房屋的赔偿标准,对其房屋顶层80%的面积进行赔偿,其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在丈量何某家房屋面积后,与何某一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何某由此获得了安置卡和领取房屋拆迁周转费19万余元。2013年6月6日何某因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当地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本案最终结果也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告终。

陷阱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有些拆迁户在看到自家房屋被推倒,土地被碾压的情形,往往控制不住情绪,最终以"暴力抵抗强拆"。

1. 2009年铜山区政府征用铜山新区汪庄村一组的土地,并对村民进行了补偿。由于重新规划调整,2014年上半年南京润盛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相关配套道路建设。2014年6月9日到6月22日间,张某某以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汪庄村西南京润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工地所施工工地需要补偿征地差价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工地施工。后张某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2016年7月8日,普定县政府工作人员到普定县定南办事处陈家村梭筛组开展拆迁安置工作时,刘某某等人为争取合法补偿采取了围堵工作人员的方式,致使当天的拆迁安置协调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影响。后刘某某被普定法院以刘某某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陷阱四: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1. 2011年7月29日上午,湘潭科达丽公司员工鲁荣辉在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与北二环路交会处拍摄拆迁现场,突然遭遇两名陌生男人扭拉并抢夺摄像机。她随后被强行带到先锋派出所,被拘禁16小时后,警方以她私自拍照,"妨碍公务",抓伤"劝说"工作人员为由,行政拘留5日。

2. 2013年9月10日早,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联合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对鼎屏镇北外村五组村民王某、胡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当日王某遂站在其违章建筑房顶雨棚上,阻止执法人员的强拆工作,其在楼顶雨棚上来回走动,向下乱扔衣物、鞋子等,并要求政府赔偿拆迁费用,否则跳楼与房子共存亡,强制拆除行动被迫停滞。后王某与政府工作人员就房屋拆除问题进行谈判,政府工作人民支付王某补偿款后,王某从违章楼顶下来。事后王某所获得的赔偿款当日被公安机关扣下。公安机关以妨碍工作罪拘留王某。后人民法院以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王某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除了上述所讨论的四种常见的刑事犯罪陷阱之外,拆迁中的刑事陷阱可能还包括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等等。

很多拆迁户不懂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全然不知,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征地拆迁纠纷中,一定要明白谨慎维权并且采取合法途径索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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