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对法治产生颠覆性的革命

人民网
佚名
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炙手可热的技术,一跃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对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有人喜,有人悲,霍金、马斯克等科技大佬都公开发声,担心人工智能会失去控制,上演科幻小说中人机大战的情节,其他人则害怕认...

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炙手可热的技术,一跃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对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有人喜,有人悲,霍金、马斯克等科技大佬都公开发声,担心人工智能会失去控制,上演科幻小说中人机大战的情节,其他人则害怕认知工作的自动化会将会导致大面积的失业。

人工智能来了,法学界对这一无涉意识形态的话题,又表现出了莫名的兴奋。不少研究者又惊呼人工智能会对法治产生颠覆性的革命。由于曾经有过讨论克隆人话题的经历,所以,本人根本不相信人工智能能取代人类、取代人对法治的根本主导地位。因为我坚信法治是调整人的社会关系的活动,法治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工智能本身不是人,它不是法治活动的主体。

第一,人工智能是人控制之下的、人能力的延伸物,它本身没有内源性的行为能力,也没有内源性的权利能力。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人类可以制造人工智能,也可以毁灭人工智能。毁灭的办法很简单:切断驱使人工智能运作的动力能源,或断电、或抽去它的电池。一旦没了动力能源,人工智能就是一堆废铜烂铁。如果有人一定抬杠,说会有一种取之不竭、用之不尽、超出人们控制之外的电池,能够让人工智能成为永动机,那我只能说法学家毕竟不是科普幻想作家、不是预言家,不需要去对没有发生的事情展开驰骋想象的翅膀。

第二,人工智能缺乏法治所需要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人工智能只有形式逻辑思维能力,但没有辩证逻辑思维。而法治是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最近,一位中国工程院院士说过,人工智能优越于人的地方就是它比人更讲形式逻辑和程序。但本人认为,它欠缺辩证逻辑思维。但法治不能没有辩证思维能力。解决具体法律的立、改、废的形势判断问题,需要辩证思维;解决社会变革时期良性违法、合理越轨、宽容改革失误等问题,离不开辩证思维。因为形式逻辑思维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所谓形式逻辑是在“质”的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对“质”的同态性表述。它反映的是事物的“象素”、是量的积累。也就是说,形式逻辑的推演表现的是事物自身的等同性,即在推演的过程中,事物质的规定不能从一种质的规定变化为另一种质的规定。辩证逻辑就是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不但认知事物当前的、现在的“质”的不变性(稳定性),同时还要认识到这种不变性是暂住的。辩证逻辑区别于形式逻辑之处就是辩证逻辑总是强调命题成立的前提、条件、相对性。而形式逻辑常追求一种普遍的、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正确的命题。而法律的立、改、废都是追求法律的“变”,是一种辩证思维。

第三,人工智能没有运用法律原则和模糊性法律规范的能力,在解决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方面一筹莫展。所谓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无非是指一些法律缺乏规定、法律规定模糊、法条竞化、法律规定矛盾、法律规定已不合情理的案件,这些对只有精确、明确思维的人工智能来说,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人工智能能运用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一一诚实信用吗?能判断何为公序良俗吗?能具有权利推定的能力吗?

第四,人工智能没有判断证据真伪的能力。从纸上的法律到实践中的法律,关键是证据。执法和司法就是法律规则加证据判断运用。但证据有真伪、片面和全面之别,这需要执法和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情理等予以去伪存真、取精弃粗的自由心证,由于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的生活经验和丰富的内心体验,所以它没有判断真伪的能力。

第五,当代社会日益重视社会纠纷的调解,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而了之,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而解决。而调解、交易并不是只依据法律,还依据道德、利益等各种因素,需要讨价还价、灵活多变,人工智能不具备讨价还价、灵活多变的调解能力。总之,人工智能只能在某些方面帮助人类从事法治活动,而根本改变不了人在法治中的主导作用,因为它不是人,是人造的机器。

学界一些夸大人工智能的作用,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在我看来,关键是能否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第一,唯物史观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的工具、人器官的延伸;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构成,劳动者在三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人工智能属于劳动工具。劳动工具为人所造、为人所用,它怎么可能取代人呢?第二,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的历史不同于自然界的历史,根本差别就是前者具有七情六欲的人造历史,而后者则是无意识的、无目的的自然而然的历史。人工智能属于后者,它的意识受人控制。人工智能是孙悟空,而人类却是如来佛和唐僧。如果不愿坚守唯物史观的这些基本观点,梦幻、臆想、戏说人工智能,就不足为奇了。

(原标题: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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