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证券时报
佚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电子商务法修改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 电子商务法修改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商...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电子商务法修改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

电子商务法修改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法是否应当强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类似于出租柜台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出租柜台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出租柜台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才能促使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必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必须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制定“先行赔付”法律规范。这是很可取的。

其次,电子商务法是否应当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在商品流通环节一视同仁,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注册登记义务。

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实施注册登记管理,那么,税务主管机关将会跟踪而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将会无利可图,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会受到严重阻碍。正因为如此,他们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实行特殊的法定“豁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不需要注册登记,也不需要纳税,一旦出现问题,应当追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依法注册登记,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应当依法纳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必须注册登记,因为这是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笔者主张短期内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实行免征税待遇。这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也是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竞争力最有效的手段。

轻徭薄赋已经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美国总统为了振兴美国制造业,提出了大幅度减轻企业所得税的方案。如果美国国会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法案,那么,美国企业竞争力将会大幅度上升。我国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征税。

如果电子商务法没有解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问题,仍然允许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经营者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必然会出现经营上的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将会不断发生。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登记注册问题上,必须强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责任,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都必须办理经营者注册登记手续,并且将有关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国家市场综合主管部门,以便对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管理。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己建立网站经营的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经营者,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还应该包括上述两种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扩大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我国电子商务法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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