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信息上好“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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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由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指导开展的隐私条款专项工作24日公布了对微信、淘宝网、支付宝等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评审结果,传递出监管部门督促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尽快提升信息保护水平的信号。移动互联时代,网络...

由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指导开展的隐私条款专项工作24日公布了对微信、淘宝网、支付宝等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评审结果,传递出监管部门督促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尽快提升信息保护水平的信号。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运营者更要为个人信息上好“安全锁”。

隐私条款是企业收集、处理、使用用户信息的公开声明。近年来,关于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过度收集、隐秘收集、诱骗收集、“一揽子协议”强迫用户同意的投诉日渐增多,“被授权被同意”引发用户对“霸王条款”的广泛质疑。

用户的“同意”,不代表企业能放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免费软件,不代表就免去了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网络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规定企业“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作为大数据产业迅猛发展的国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摆在重要位置。但就现状而言,相关法律责任在不少互联网企业中尚未落实到位,个别企业甚至把收集个人信息视作理所当然的商机,罔顾信息安全风险,更无相关补救措施。

完善隐私政策,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是争取用户信任的重要表态和承诺,而赢得人们的信任,关键是合理合法、透明公开、说到做到。期待更多互联网企业对照最严标准,在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上好“安全锁”,如此才能实现商业利益、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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