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新规出台,禁止向“熊孩子”提供服务

信息化观察网
雷孝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充分肯定了共享单车在城市发展、居民出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就推进...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充分肯定了共享单车在城市发展、居民出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就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回应

8月3日《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ofo、摩拜单车迅速作出回应,表示将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地,共同促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有序成长。别看共享单车进入中国市场没多久,但遭受的“白眼”可不少,被搞破坏、被排挤、被告上法庭,麻烦一桩接着一桩,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被整的焦头烂额,如今获政府肯定,有法规护航,共享单车“媳妇熬成婆”,终于可以松口气了。

肯定

我们不得不承认共享单车的出现给我们的短途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城市的角角落落里到处都是共享单车的身影,各大共享单车运营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不断的提升服务等级,让用户能享受到更好的骑行服务,共享单车已经成为“绿色出行”的代名词,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意外悲剧的发生,就抹杀共享单车过去、现在、乃至未来给予我们生活的便利,《指导意见》)的出台,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也是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权利的保障。

反思

共享单车正式投入使用后,曾造成多起未满12周岁儿童伤亡事件,一时间共享单车成为众矢之的,家长和共享单车运营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白热化。早在这之前,不管是1988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200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年龄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只是共享单车在投入市场后,因为特殊的“共享模式”,未能及早的预见未满十二周岁的“熊孩子”私自骑车的安全隐患,且在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未能作出明确界定,等到悲剧发生,用户和运营企业都成了自己心目中的“受害者”。我们需明确一点的是,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双方都有责任,共享单车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责任,过去悲剧发生双方纠缠不清,原因就是责任双方不肯正视这一点。《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未成年儿童的守护神,同时也对运营者和家长敲响了责任的警钟,监护人不得向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提供共享单车使用账号,共享单车管理者也要做好监管的工作,双管齐下才能切断悲剧源。总而言之,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共享单车进一步提升安全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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