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案件上升保险纠纷官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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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互联网案件上升保险纠纷官司增多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白皮书》旨在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更好维护全市金融秩序,促进岛城创新发展。据悉,201...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白皮书》旨在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更好维护全市金融秩序,促进岛城创新发展。据悉,201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13911件,案件类型主要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

发布去年审理两万余件金融案件

《白皮书》梳理了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青岛两级法院审理的37050件金融案件,分析了这些案件特点,指出了案件折射出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建议。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4个、金融借款纠纷2个、保险合同纠纷3个、票据纠纷案例1个。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几年来金融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 23139件,诉讼标的总额309.90亿元。 201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13911件。案件类型主要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 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20100件,标的总额281.91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1.22%和标的总额的90.97%。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 2017年上半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保险案件1296件,标的总额1.83亿元。其他金融案件如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案件等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

特点互联网+催生新模式金融纠纷

青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勇介绍,金融借款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涌现,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高勇说,除传统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除涉及直接贷款与委托贷款外,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涌现,涉及房地产、应收账款、股权等,担保标的的抵押、质押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办理登记的不规范易出现风险和纠纷。同时,新类型融资方式在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较少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

“金融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送达难、管辖权异议等因素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高勇介绍说,金融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问题,80%以上的案件被告众多,有的当事人无法联系,有的当事人逃避接收法律文书,导致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另有部分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鉴定等程序拖延诉讼进程,使案件的审理周期从半年增至一、二年甚至更长。另外,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平台催生了大量新模式的金融纠纷。 2015年,青岛地区开始出现涉互联网金融案件,之后逐年上升。目前,全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主要为P2P网络借贷案件。

问题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危害经济

通过金融案件审判,折射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尚显不足的问题。高勇介绍,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忽视对借款主体的审查,担保风险转移至优质企业,损害优质企业的利益。

“在对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区域经济造成危害。”高勇告诉记者,民间资本市场凭借高息诱惑吸引大量社会财富参与其中,畸高的利率助长了资本投机行为,由此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人民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及运行情况,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削弱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涉互联网金融案件以P2P网贷为代表,当前大多数P2P网贷通过互联网高扩散性、受众广泛的平台特点,最大化扩大自己的客户群并集聚资金。绝大多数P2P网贷运营者根本没有能力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功能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更没有资金实力为P2P网贷债权人提供投资风险保障,甚至个别P2P网贷实际演变为 “非法集资的互联网模式”。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相继受理了数百起P2P网贷案件,充分暴露出涉互联网金融经营不规范、服务费及实际利率畸高等问题。

对策建立民间借贷制度性监管体系

针对金融案件折射出的问题,青岛中院给出了对策和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尽快建立民间借贷的制度性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统一金融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落地,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保护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常发展。

调解中心及时化解保险纠纷

2012年1月,雍某通过电子营销方式以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每月缴纳保费1134元,缴费期限10年,保险期限30年,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投保过程中,雍某对保险公司《风险询问表》中关于健康情况的询问勾选的选项是“健康”,对“以往病史”的询问勾选的选项是“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范围均作了明确约定。2012年12月,雍某被确诊为白血病,他后来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以雍某“2008年患多发性硬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不予给付该合同项下对应保险金,解除保单项下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书面通知雍某。雍某认为“多发性硬化”与“白血病”是两种疾病,其未告知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随后,雍某诉至法院,一审开庭前,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雍某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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